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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安某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乐亭县。被告:裴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安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石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