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德超与孙付国、朱燕燕、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宋德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付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燕燕,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德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付国、朱燕燕、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