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与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刘跃超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45-1号原告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振民,公司经理。被告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刘跃超,该厂厂长。被告刘跃超,男,1963年9月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故城县辛庄棉花加工厂同时查封担保财产陵县字第9X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