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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行立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琳与靖宇县经济局行政确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行立字第9号起诉人:许琳,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靖宇县。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许琳诉靖宇县经济局起诉状,请求:二人的十年工资四十八万零二百二十元(480220);补助费七万二千元(72000);差旅费、律师费和办案杂费请求给补偿一万元(10000)。本院审查认为,靖宇县为起诉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原告起诉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是原告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许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