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培海与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海,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培海。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厂房等资产需要评估。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