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春平、陈雷星与陈九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九玲,夏春平,陈雷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玲。委托代理人: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春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雷星。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焕崇,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九玲为与被上诉人夏春平、陈雷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雅和、代理审判员黄维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九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栽成,被上诉人夏春平、陈雷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焕崇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九玲以与被上诉人夏春平、陈雷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九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九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孙雅和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