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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大同市开发区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分公司郝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开发区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分公司,郝红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商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开发区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站前街路西。负责人王世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红东,男,汉族,无业。上诉人大同市开发区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高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房地产阳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红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大房地产阳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赤义海,被上诉人郝红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杨志刚”身份的情况下,仅根据“杨志刚”为郝红东出具的欠据一张,确认上诉人盛大房地产阳高公司欠被上诉人郝红东钢材款100万元的事实,属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齐立波审 判 员  王艳宏代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宁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