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荣华与马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华,马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华。联系电话。被执行人马宏群。黄荣华与马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34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如皋市石庄镇财政所的建设工程款850000元((2015)皋执字第1334、1335、1378号三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