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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催字第2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光源照像馆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光源照像馆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催字第21632号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光源照像馆(经营者孙玉玉,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常营八队****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号。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XXX、票面金额4万元、签发日期2015年2月28日、出票人同申请人、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