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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英与被告林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李凤英,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被告林纪渊,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李凤英与被告林纪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庆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英及委托代理人张剑平、郭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纪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英诉称,被告林纪渊的妻子周丽卿生前自分五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借款后,周丽卿均未偿还。周丽卿于2014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林纪渊系周丽卿的丈夫,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被告林纪渊偿还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纪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周丽卿生前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01年7月7日,2006年4月19日、11月5日,2007年2月12日、10月29日分别向原告李凤英借款人民币15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五次合计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均无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并在借款的当日由周丽卿各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周丽卿均未能偿还。2014年7月26日,周丽卿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周丽卿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林纪渊偿还其妻周丽卿所借款项,但被告林纪渊均以不清楚其妻生前是否有向原告借款为由,拒绝偿还。另查明,被告林纪渊与周丽卿于2005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周丽卿生前向原告李凤英共计借款人民币125000元,至今未能偿还,有周丽卿生前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五份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其中2006年4月19日、11月5日,2007年2月12日、10月29日分别向原告李凤英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四次合计借款人民币110000元,系被告林纪渊与周丽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被告林纪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周丽卿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债务为被告林纪渊与周丽卿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周丽卿已经死亡,因此,该债务应当由被告林纪渊偿还;周丽卿生前于2001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因被告林纪渊与周丽卿于2005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系周丽卿的婚前个人债务,原告主张是被告林纪渊与周丽卿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现原告要求被告林纪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纪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纪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凤英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林纪渊负担1232元、原告李凤英负担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