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徐某。被告:方某,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不好。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打骂,经常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每天沉溺于网络游戏,甚至于欺骗原告以同学聚会去上海为由与网络游戏里的有夫之妇约���、购物,被告与该女人还经常在各种短信、QQ上互发污秽、下作的话语。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直到2013年7月11日被告触犯法律逮捕,夫妻关系仍处于紧张状态。原告认为夫妻已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刑事判决书一份(原件),欲证明被告触犯法律被判刑的事实。被告答辩称:双方2005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此后偶尔有争吵。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没有打伤原告。被告偶尔玩网络游戏,在店里上网,只跟其他女人聊聊天而已。被告被判刑之前与原告吵过架但没有分居,双方��情好的,都打算要小孩的。被告还有十天就刑满释放了,中院的减刑裁定已经签掉,被告在监狱里懂了很多,知道怎么维护夫妻感情。被告在监狱服刑时双方还打电话,双方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后原告提供了原件,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淳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此后双方有争吵。2013年7月11日,被告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关系真实有效。原告自愿与被告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七年多,可见双方婚初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有争吵,被告犯诈骗罪被判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鉴于双方争吵并非经常一贯的现象,被告系因被判刑入狱而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应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余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