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向成与牛世林、牛虎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成,牛虎刚,牛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成(又名王丙成),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虎刚,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世林,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牛虎刚、牛世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虎刚、牛世林向申请执行人王向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被执行人牛虎刚、牛世林与申请执行人王向成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牛世林于2015年7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向成现金8万元,剩余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由案外人黄世忠所有的陕KP5**东风本田CRV一辆全部抵偿,被执行人牛世林、牛虎刚承担执行费(减半收取)22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