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练军与易全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练军,易全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550号原告刘练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全球,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练军与被告易全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练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刘练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晏晓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添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