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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乔德界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界,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乔德界,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石平,职务董事长。原告乔德界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乔德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德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治国代理审判员  王伊萍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