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峰,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峰、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廉乾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再次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当时怀孕4个月),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7月,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再无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照片4张,证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脸抠伤。3、(2014)运盐民龙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曾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5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至今未回,且无联系。4、证人李玉洁、谢增福的书面证言及证人谢增福当庭陈述,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8000元。5、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人席某某当庭陈述,证明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被告杨某某辩称:1、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被告未收取原告彩礼;3、共同生活中被告曾怀孕过一次,后孩子不幸流产,现被告需要原告给予扶助并尽丈夫义务。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发生打架,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造成的;对证据4,认为证人李玉洁未到庭,证人谢增福的书面证言与当庭陈述不一致,不予认可;对证据5,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家庭困难。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原告仅提供照片,无其它证据印证原告的伤系被告所致,不能证明双方打架的事实,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人谢增福当庭证实彩礼给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系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结合证人席某某当庭陈述,证实了原告家庭困难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2014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杨某某回其娘家居住(当时怀孕4个月),双方分居。审理中,原告称在2014年7月左右,孩子因故流产。2014年7月14日,被告杨某某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驳回了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同时查明:原告在结婚前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58000元。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在产生矛盾后亦未能正确处理,导致双方矛盾不断,被告杨某某虽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未提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且在本院第一次驳回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亦未能和好,持续分居,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修复,现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应判离为宜。原告因给付彩礼、操办婚事花费巨大,导致本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仅有5个多月,返还彩礼的数额酌定为35000元。关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以不同意离婚为由不发表意见,故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应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杰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