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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安维与深圳艾比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安维,深圳艾比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熊安维。委托代理人吴秋芳,广西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深圳艾比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上步电子工业区***号***室。被执行人秦平。申请执行人熊安维与被执行人深圳艾比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熊安维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20万元、案件受理费755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4476元,共计1222031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