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佟娜平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珑润南珠城、李艳琴、刘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娜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珑润南珠城,李艳琴,刘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佟娜平,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欧震,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珑润南珠城,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业主周国华。被告李艳琴,女,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志娟,女,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佟娜平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珑润南珠城、李艳琴、刘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给原告佟娜平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原告佟娜平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佟娜平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