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汶峰、胡浩、梁红中、孙凯文与蒋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汶峰,胡浩,梁红中,孙凯文,蒋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汶峰,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胡浩,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梁红中,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申请执行人孙凯文,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被执行人蒋芷安,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汶峰、胡浩、梁红中、孙凯文与被执行人蒋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蒋芷安有财产可从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一波审 判 员 :唐锦山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远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