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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曹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