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曹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