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姗姗与饶志峰、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姗姗,饶志峰,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39号原告:周姗姗,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志峰,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嘉敏,该司职员,联系地址。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缺席)负责人: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姗姗诉被告饶志峰、第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姗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姗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姗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姗姗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灵蒋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