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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少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姜傲凡与陈亚、郭元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陈亚,郭元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少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姜某某,男,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姜某甲(系原告之父),男,汉族,农民。被告陈亚,男,汉族,居民。被告郭元鹏,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刘忠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陈亚、郭元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夫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