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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毛永顺与郑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19-1号申请执行人毛永顺。被执行人郑惠平。申请执行人毛永顺与被执行人郑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惠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永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惠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惠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8月3日,被执行人郑慧平与申请执行人毛永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慧平于2015年8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案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毛永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1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郑惠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毛永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顺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惠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