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转玲与深圳市加美澳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转玲,深圳市加美澳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67号原告冯转玲,女,汉族,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深圳市加美澳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