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太生、苏庆生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美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283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美英,女,1969年4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西山白家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业公司职工,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25号院19楼2单元301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二中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杰、杨云燕,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生、苏庆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00084、0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美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马美英不服,以“自己当庭未见到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剥夺了其诉权;其主观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拿5000元钱是直接领导以福利分给的,在退缴时苏庆生说上面要查,叫大家分担一人12000元。请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5)万刑初字第00084、00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