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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爱霞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霞,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28号申请人李爱霞。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爱霞与被执行人李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