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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洞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55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同年5月5日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吴某某认罪,且征得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投注人员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戴某某等人所投注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额共计34299元,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刘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洞口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码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能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即管制刑期2015年8月3日一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