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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陶锦干,盱眙县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