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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青岛鑫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青岛鑫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青岛鑫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即墨市烟青路258号。法定代表人:胡宝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青岛鑫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本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国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