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高新玉诉金京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高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