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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高新玉诉金京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高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