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唐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12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乳名“云南”,女,1963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中专文化,保安。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抓获,���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10月14日经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月16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4月8日经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对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6,303元、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2,296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获的被告人付某某硬黄“芙蓉王”卷烟67条、“和天下”卷烟35条;查获被告人唐某某软蓝“芙蓉王”卷烟9条、精品“白沙”卷烟10条,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松滋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肖力博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