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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福克动力传动(上海)有限公司、HEXIGETALA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克动力传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福克动力传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HEXIGETALA,总经理。申请人福克动力传动(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481620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宜昌市雅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为无锡市长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克动力传动(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黄鹤审 判 员  黄亚州人民陪审员  胡庆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灵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