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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48号-1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汤安明与付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安明,付书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48号-1原告:汤安明。委托代理人:陈自祥。被告:付书成。委托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安明与被告付书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安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7元免交。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