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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7号秦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秦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明,需找相关部门确定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