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7号秦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秦某某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明,需找相关部门确定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