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乐武与朱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乐武,朱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5号原告:胡乐武。被告:朱小月。原告胡乐武为与被告朱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乐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乐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胡乐武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