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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乐武与朱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乐武,朱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5号原告:胡乐武。被告:朱小月。原告胡乐武为与被告朱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乐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乐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胡乐武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