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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允科与张连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允科,张连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27号原告于允科。委托代理人于良伟(特别授权)。被告张连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46号鲁兴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允科与被告张连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允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允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于允科负担。审 判 员 闫 飞人民陪审员 周 灿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