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晓励与方晓励、王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晓励,王乐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星兴、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晓励。被告:王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晓励、王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28,减半收取9314元,由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施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