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长国与程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国,程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陈长国,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程天刚,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国与被告程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2.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计28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