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晓峰、陈涛叶、孙会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耿晓峰,陈涛叶,孙会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孙晓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二鹏,该公司员工。被告:耿晓峰,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涛叶,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会超,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晓峰、陈涛叶、孙会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本案不属必要共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许昌英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