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林令田诉李西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令田,李西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林令田,男,1948年11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农民。被告李西学,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令田诉被告李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令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令田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令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林令田负担。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增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