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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曲东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49号申请人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哈工大铭赛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曲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4168598、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三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12日、收款人为常州市三利精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铭赛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