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年福玉与刘洪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福玉,刘洪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40-2号申请人年福玉,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刘洪延,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4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洪延驾驶的“皖C×××××”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李薛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一次性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洪延驾驶的“皖C×××××”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李薛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