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闫乐文与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乐文,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闫乐文。委托代理人:孙学明,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雪,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令军。被告: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临港经济区临港八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树明,总经理。原告闫乐文与被告姜令军、青岛源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赔偿损失、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乐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