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六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六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六金,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内蒙古通辽市,住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光,经理。刘六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双郊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六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2697.2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六金医疗费等费用129370.49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