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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2015年2月12日我院依法委托临沂阳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与临工路交汇处临沂市阳光大地世纪城B1-5号楼103室进行了��估,评估价格为1907100元。2015年3月28日委托临沂宏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12206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沂市金水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沂市阳光大地世纪城B1-5号楼103室以流拍价格为1220600元折抵所欠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剩余债务12533.72元继续执行。临沂市阳光大地世纪城B1-5号楼103室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临沂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申请人临���市全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相关权利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