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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白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闫昊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