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白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闫昊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