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自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吴自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9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群州,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职工。被告吴自真,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诉被告吴自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