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崔井洲诉王淑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井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崔井洲,男,汉族,1935年4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崔井洲要求宣告王淑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淑坤(曾用名高红),女,汉族,1938年7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代理人:崔志鹏(王淑坤之子),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崔井洲系王淑坤之夫。现崔井洲认为王淑坤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本院依法宣告王淑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王淑坤的监护人。2015年7月20日,本院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淑坤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淑坤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代理人崔志鹏对崔井洲的申请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淑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崔井洲为王淑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秦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