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静红与尚元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红,尚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王静红,男,工人。被告尚元飞,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红与被告尚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王静红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