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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景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合作用社,张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799-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合作用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景和,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翁法执字第799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景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现因被执行人申请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景和在翁牛特旗乌丹信用社的账户xxxxx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张景和在翁牛特旗乌丹信用社的账户xxxxx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