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辖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兆波与威海市振荣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市振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兆波,孔宪振,林少洲,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振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波。原审第三人孔宪振。原审第三人林少洲。原审第三人王晓东。上诉人威海市振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标的额超过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因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诉讼请求并未涉及标的额,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亦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微信公众号“”